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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新乡市传统文化协会章程
(2013年5月25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新乡市传统文化协会。
    第二条 新乡市传统文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性质是由全市各传承弘扬传统文化的民间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有志于传承弘扬传统文化的社会各界人士,为实现全体会员共同意愿而自愿组成的,严格按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经相关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后,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新乡市传统文化协会宗旨事以构建“身心和谐、家庭和谐、社会和谐”为目标,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对优秀传统文化的学习研究、交流探讨、推广普及与实践活动,通过对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弘扬,为建设和谐新乡做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协会主管单位是新乡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新乡市民政局,协会自愿接受新乡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和新乡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设在新乡市文化路6l号附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及有关部门的监督领导下,研究传统文化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和意义,提高全社会对优秀传统文化的认同感,提供在传承与弘扬传统文化方面的决策建议,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
    (二)面向儿童、青少年及成人,大力推广经典诵读,通过一系列学习研究交流活动,传承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努力在全市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三)在新乡市工商界普及传统文化,为其提供相关的传统文化教育和培训等服务,打造以优秀传统文化为特色的优秀企业文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加强与相关研究会、学会的联系与交流,组织各种形式的传统文化论坛和研讨,收集整理、编辑出版相关刊物资料保护抢救即将失传的民间传统文化。借鉴其他省市的成功经验,推动我市传统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条件。
(一)申请加入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认可并拥护协会章程;
     2、自愿加入协会;
3、积极学习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二)在符合必备条件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1、在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的合法单位;
     2、单位领导人对传统文化有研究、有学术理论著作的;
     3、单位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热心支持我市传统文化事业发展的。
 (三) 在符合必备条件基础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常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l、对传统文化有一定程度的学习研究,热心并积极参与社会各类公益事业;
     2、通过优秀传统文化的学习,健全身心,提升个人文明素养进而和谐家庭者;
     3、重视传统文化,希望通过传统文化教育来促进单位思想文化建设的各类管理者;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或个人向协会人事处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人事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协会会员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还享有下列权利:
1、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协会活动,优先取得协会最新的学习资料;
3、获得协会的其它优先服务;
4、拥有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单位会员还享有下列权利:
l、可优先获得一名理事提名;
2、可优先参加协会活动;
3、可优先取得协会的有关资料和服务;
4、可优先获得协会安排的传统文化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并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汇报反映相关情况,提供业务工作总结等有关资料并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
     (六)在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活动及日常工作生活中以身作则。
第十二条 会员在行使退会自由的权利时,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及服刑人员;
     (二)违反协会章程或不遵守《新乡市传统文化协会会员守则》者;
     (三)不执行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且不认识不改正错误的;
     (四)未经协会同意,擅自行动,对协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加入邪教及非法组织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增补)或罢免理事及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协会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选举和罢免财务监督委员会小组成员;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提名,对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协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和顾问的聘任;
     (十二)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三)批准和废除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选举会长、副会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参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弘扬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确需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人事、财务工作。
     (五)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主管有关职能部门、有关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起草协会工作规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文件;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的需要可设立若干分支、办事处或工作站。在本会成立的初期阶段,设立新乡市传统文化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其产生办法、职责和义务如下:
(一) 专委会委员长由本会会员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每届任期五年;
(二) 专委会委员长一般由在新的德高望重、德才兼备的专家学者且具有代表性的人士中产生。
(三) 专委会主要任务是:为市委市政府提供传统文化在现代化建设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和良好建议,提高全社会对优秀传统文化的认同感,研究解决社科领域的重大问题,为社会提供决策参考或在可能情况下介入解决某类焦点问题。
第五章  资产管理、资产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行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如举办培训班、编辑出版刊物资料、承接咨询服务等有偿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须以勤俭节约、公开透明为原则,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开展财务工作,配备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会计资料要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由理事会推荐选举产生的财务监督委员会。按季度审理财务收支情况并公示。
 第三十五条 协会资产管理要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须接受协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要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按季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3年 5 月  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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